俗话说“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而一代奸雄曹操为父报仇手段之辣,心肠之狠也为大众所熟知①,那么汉末三国时期复仇情况又如何其彪悍复仇风背后又有哪些历史成因。本文仅就这些问题做些简单讨论和研究。
①《三国志武帝纪》:夏,使荀彧、程昱守鄄城,复征陶谦,拔五城,遂略地至东海。还过郯,谦将曹豹与刘备屯郯东,要太祖。太祖击破之,遂攻拔襄贲,所过多所残戮。孙盛曰:夫伐罪吊民,古之令轨;罪谦之由,而残其属部,过矣。
《后汉书陶谦传》:初平四年,曹操击谦,破彭城傅阳。谦退保郯,操攻之不能克,乃还。过拔取虑、雎陵、夏丘,皆屠之。凡杀男女数十万人,鸡犬无余,泗水为之不流,自是五县城保,无复行迹。
一复仇一词由来
复者,说文解字云,往来也。
而仇者,【说文】:雠也。从人九声。
段注曰:雠犹应也。《左传》曰:嘉偶曰妃,怨偶曰仇。按仇与逑古通用。辵部怨匹曰逑。卽怨偶曰仇也。仇为怨匹,亦为嘉偶。
【时间】:小篆。
【字形】:会意兼形声。从人从九,九亦声。
【本义】:仇恨也。
【辩证】:段玉裁童鞋仇为怨匹之说,非仇字本义,其引申义也。
九者,从人从九。会意。
人者,象人垂手而立之形。男性贵族也。此人字之本义也。以人字造字皆出此义也。
九者,蛇也。此九字之本义也。以九字造字皆出此义也。
仇者,人蛇之间,惟有仇恨也。
故,仇者,仇恨也。
因此复仇一词,可解为对仇人进行报复。其出处可以追溯到儒家经典《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二汉末三国彪悍的复仇
1为父母复仇
⑴淯外祖父赵安为同县李寿所杀,淯舅兄弟三人同时病死,寿家喜。淯母娥自伤父雠不报,乃帏车袖剑,白日刺寿於都亭前,讫,徐诣县,颜色不变,曰:“父雠己报,请受戮。”禄福长尹嘉解印绶纵娥,娥不肯去,遂强载还家。会赦得免,州郡叹贵,刊石表闾。①
皇甫谧列女传曰:酒泉烈女庞娥亲者,表氏庞子夏之妻,禄福赵君安之女也。君安为同县李寿所杀,娥亲有男弟三人,皆欲报仇,寿深以为备。会遭灾疫,三人皆死。寿闻大喜,请会宗族,共相庆贺,云:“赵氏强壮已尽,唯有女弱,何足复忧!”防备懈弛。娥亲子淯出行,闻寿此言,还以启娥亲。娥亲既素有报仇之心,及闻寿言,感激愈深,怆然陨涕曰:“李寿,汝莫喜也,终不活汝!戴履天地,为吾门户,吾三子之羞也。焉知娥亲不手刃杀汝,而自儌幸邪?”阴巿名刀,挟长持短,昼夜哀酸,志在杀寿。寿为人凶豪,闻娥亲之言,更乘马带刀,乡人皆畏惮之。比邻有徐氏妇,忧娥亲不能制,恐逆见中害,每谏止之,曰:“李寿,男子也,凶恶有素,加今备卫在身。赵虽有猛烈之志,而强弱不敌。邂逅不制,则为重受祸於寿,绝灭门户,痛辱不轻也。原详举动,为门户之计。”娥亲曰:“父母之仇,不同天地共日月者也。李寿不死,娥亲视息世间,活复何求!今虽三弟早死,门户泯绝,而娥亲犹在,岂可假手於人哉!若以卿心况我,则李寿不可得杀;论我之心,寿必为我所杀明矣。”夜数磨砺所持刀讫,扼腕切齿,悲涕长叹,家人及邻里咸共笑之。娥亲谓左右曰:“卿等笑我,直以我女弱不能杀寿故也。要当以寿颈血污此刀刃,令汝辈见之。”遂弃家事,乘鹿车伺寿。至光和二年二月上旬,以白日清时,於都亭之前,与寿相遇,便下车扣寿马,叱之。寿惊愕,回马欲走。娥亲奋刀斫之,并伤其马。马惊,寿挤道边沟中。娥亲寻复就地斫之,探中树兰,折所持刀。寿被创未死,娥亲因前欲取寿所佩刀杀寿,寿护刀瞋目大呼,跳梁而起。娥亲乃挺身奋手,左抵其额,右桩其喉,反覆盘旋,应手而倒。遂拔其刀以截寿头,持诣都亭,归罪有司,徐步诣狱,辞颜不变。时禄福长汉阳尹嘉不忍论娥亲,即解印绶去官,弛法纵之。娥亲曰:“仇塞身死,妾之明分也。治狱制刑,君之常典也。何敢贪生以枉官法?”乡人闻之,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守尉不敢公纵,阴语使去,以便宜自匿。娥亲抗声大言曰:“枉法逃死,非妾本心。今仇人已雪,死则妾分,乞得归法以全国体。虽复万死,於娥亲毕足,不敢贪生为明廷负也。”尉故不听所执,娥亲复言曰:“匹妇虽微,犹知宪制。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义无可逃。乞就刑戮,陨身朝巿,肃明王法,娥亲之原也。”辞气愈厉,面无惧色。尉知其难夺,强载还家。凉州刺史周洪、酒泉太守刘班等并共表上,称其烈义,刊石立碑,显其门闾。太常弘农张奂贵尚所履,以束帛二十端礼之。海内闻之者,莫不改容赞善,高大其义。故黄门侍郎安定梁宽追述娥亲,为其作传。玄晏先生以为父母之仇,不与共天地,盖男子之所为也。而娥亲以女弱之微,念父辱之酷痛,感仇党之凶言,奋剑仇颈,人马俱摧,塞亡父之怨魂,雪三弟之永恨,近古已来,未之有也。诗云“修我戈矛,与子同仇”,娥亲之谓也。
⑵禁降羽,羽又斩将军庞德。。。蜀记曰:庞德子会,随锺、邓伐蜀,蜀破,尽灭关氏家②
⑶韩暨字公至,南阳堵阳人也。楚国先贤传曰:暨,韩王信之后。祖术,河东太守。父纯,南郡太守。同县豪右陈茂,谮暨父兄,畿至大辟。暨阳不以为言,庸赁积资,阴结死士,遂追呼寻禽茂,以首祭父墓,由是显名。③
2为其师复仇
⑴夏侯惇字元让,沛国谯人,夏侯婴之后也。年十四,就师学,人有辱其师者,敦杀之,由是以烈气闻④
3 为其他人复仇
⑴中平末,(徐庶)尝为人报雠,白垩突面,被发而走,为吏所得,问其姓字,闭口不言。吏乃於车上立柱维磔之,击鼓以令於市鄽,莫敢识者,而其党伍共篡解之,得脱。於是感激,弃其刀戟,更疏巾单衣,折节学问。⑤
⑵襄邑刘氏与睢阳李永为雠,韦为报之。永故富春长,备卫甚谨。韦乘车载鸡酒,伪为候者,门开,怀匕首入杀永,并杀其妻,徐出,取车上刀戟,步(出)。永居近巿,一巿尽骇。追者数百,莫敢近。⑥
①陈寿《三国志魏书十八二李臧文吕许典二庞阎传》
②王隐《三国志蜀书六关张马黄赵传注引蜀记》
③陈寿《三国志魏书二十四韩崔高孙王传第二十四》
④陈寿《三国志魏书九诸夏侯曹传》
⑤鱼豢《三国志蜀书五诸葛亮传注引魏略》
⑥陈寿《三国志魏书十八二李臧文吕许典二庞阎传》
三其背后的历史成因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是一个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家,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儒学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方方面面。而自汉武以后各朝各代,其施政措施都或多或少受到儒家影响。而儒家脱胎于周礼,而周礼则是一个以血亲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基础上的社会规范体系。因此儒家对血亲复仇基本持正面积极的态度。如《礼记檀弓》中云“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而到东汉末年,虽然朝政日坏,但因东汉以儒立国,这与西汉初年草莽英雄开国背景不同,而且东汉统治者比较重视儒学的功用,因此儒家思想在汉末可谓深入人心,而因此出现如此多血亲复仇也就不足为怪。
我们知道,儒学非常讲究教化的功能,孔子就曾云,“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战!’。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①,儒家在教化众生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影响着大众对教化的承担者老师的印象。故人言;天地君亲师。在古代封建社会,师作为圣人的化身,作为教化众生的直接承担者,故有资格和其他四位摆上牌位享受冷猪肉的待遇。而儒学对师的地位推崇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民性于三,事之如一。父生之,师教之,君食之。非父不生,非食不长,非教不知生之族也,故壹事之②,以及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则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③,因此教师的地位被推崇到仅此天地君师的原因也就不难想见了,而夏侯惇为其师复仇也正在于此。
战国末,儒家和墨家并称为天下两大显学④,虽然因汉武帝所谓“独尊儒术罢黜百家”而逐渐沉寂,但并未真正意义上消亡,如任侠⑤却得以传承下来。而墨家“摩顶放踵以利天下”也与侠“其行虽不轨於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戹困,○索隐上音厄。既已存亡死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盖亦有足多者焉”⑥有其共通之处。而东汉末年朝纲日坏,社会不平之事时有发生,也就需要有人站出来为其平不平之气。而如魏书传十八云,典韦“有志节任侠”杀睢阳李永为刘氏复仇原因或许在于此。
①《论语·子路》
②?左丘明《《国语·晋语一》
③荀子《荀子·礼论》
④《韩非子·显学》曰:“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
《吕氏春秋·有度》:“孔墨之弟子徒属,充满天下。皆以仁义之术,教导于天下”。
《韩非子·五蠹》:“今儒、墨皆称先王兼爱天下,则视民如父母。”
《淮南子·主述》:“孔丘、墨翟修先圣之术,通六艺之论。口道其言,身行其志。慕义从风,而为之服役者不过数十人。使居天子之位,则天下遍为儒、墨矣。”
《盐铁论·相刺》:“今文学言治则称尧、舜,道行则言孔、墨,授之政则不达。
⑤《墨子·经上》曰:“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注曰:“谓任侠。
⑥司马迁《史记游侠列传》
四复仇的危害以及汉末统治者措施
韩非曾言,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①如果抛开各学派相互攻捍之见,仔细死之,其实韩非此言不无道理。若儒家和任侠者这般“置私刑于公法之上”,法律权威又如何的以保障,而社会公正也不是靠个人力量来完成的。另外如庞娥为父报仇其情尚算可悯,其手刃仇人后毅然投案其义尚算可敬外,若典韦“怀匕首入杀永,并杀其妻”只能让人感叹李永妻何辜,却遭此毒手,而一代奸雄曹老板为报父仇而残害无辜只能让人哀叹。
有鉴于此,自然某些有识之士会反对复仇之论。如《后汉书卷四十四邓张徐张胡列传第三十四》云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敏驳议曰:
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杀。若开相容恕,著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义,子不报仇,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今托义者得减,妄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导“在丑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故高帝去烦苛之法,为三章之约。建初诏书,有改于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敝。古
议寝不省。敏复上疏曰:
臣敏蒙恩,特见拔擢,愚心所不晓,迷意所不解,诚不敢苟随众议。臣伏见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议者或曰:“平法当先论生。”臣愚以为天地之性,唯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记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华即为异。王者承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愿陛下留意下民,考寻利害,广令平议,天下幸甚。
和帝从之。
试想若子因人辱父而杀之风一开,某些奸诈之人杀掉自己看不顺眼仇人而凭此“免死金牌”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又从何而来,张敏此谏可谓独具只眼。
而一代奸雄曹操也不愧为超世之杰,在平定河北后规定令民不得复私雠,禁厚葬,皆一之于法。②当然这或许与曹操法家治国理念是分不开的,陈寿评价可为注解③。虽然曹魏法令日渐宽弛,对复私雠法令越来越宽松④,(如果有兴趣童鞋可以从此出手来研究曹魏治国理念由法家向儒家过渡过程)。可以看出曹魏统治者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大抵上对复私雠持反对态度。而如果王隐《蜀记》中“庞会杀关羽一家”一事为真,或许也从反面说明当时以法家立身曹魏末年法律宽弛,国将不国了。
①韩非《韩非子五蠹》
②陈寿《三国志武帝纪》
③陈寿《三国志武帝纪》评曰:汉末,天下大乱,雄豪并起,而袁绍虎四州,强盛莫敌。太祖运筹演谋,鞭挞宇内,揽申、商之法术,该韩、白之奇策,官方授材,各因其器,矫情任算,不念旧恶,终能总御皇机,克成洪业者,惟其明略最优也。抑可谓非常之人,超世之杰矣。
④《三国志魏书2 文帝纪》四年春正月,诏曰:“丧乱以来,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残杀。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雠者皆族之。”
《晋书志第二十刑法》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