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者,不在此限。
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何一州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学行。
第3条只有对大汉合众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者,方构成叛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国会有权宣布对於叛国罪的惩处,但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权者,其後人之继承权不受影响,叛国者之财产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间被没收。
第七章宪法修正案
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
或者,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於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
但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规定的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第八章最高地位的法
确立宪法和联邦法律的最高地位,以及大汉合众国政府继承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义务
大汉合众国政府於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於本宪法通过後,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大汉合众国法律;
以及大汉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
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前述之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大汉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
第九章宪法的批准
本宪法经过现在的十九个州或者以后新洲的制宪大会批准後,即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之间开始生效。
第十章公务员的地位
本宪法施行时,在职的总统及其内阁、众议院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其地位与本宪法承认的地位相应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因本宪法之施行而当然失去其地位。但根据本宪法而选出或任命其后任者时,即当然失去其地位。
第十一章公民拥有武器的权力
为了防止政府背叛大汉合众国公民、背叛《大汉合众国宣言》、背叛《大汉合众国宪法》,大汉合众国公民拥有持有武器的权力,当以上背叛发生时,公民有权利用武器推翻政府,组建新的政府来维护《大汉合众国宣言》和《大汉合众国宪法》。
其次大汉公民受到政府公职人员非法强迫对待,迫害,无法得到声张正义时,对以强权恃强凌弱者可以当场予以击毙。大汉合众国公民拥有绝对的正当防卫权利而不受任何惩罚。正当防卫权利就是维护《大汉合众国宣言》和《大汉合众国宪法》的一种。
刀具,器械,市场可以任意买卖,只能公民可以拥有,任何人给蛮夷、外族、国外等卖出或者转售判刑,除非国会批准售卖。
第十二章其他
规定18岁即为成年人。男女平等权利,女性可以成为议员,可以读书,可以参选总统,可以教书,等等。
贪污受贿的公务人员家属两代不能从官。可以从军,从商,做工人,任何人不得剥夺其除了从政以外的资格。
任何政府组织、宗教、政党不得干涉教育,教育思想必须自由,这样的教育成果才能有创造力,创造力不能被束缚。
宪法的制定形成了三权分立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赵云道:以上就是《大汉合众国宪法》的基本初稿。我再总结一下。
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这三权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但又保持制衡。
《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这个思想是反对专制政权的胜利。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宪法把国家权力三分化:
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公民来行使;
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力同立法权力合二为一,则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自由和民主都完了。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根据大汉宪法的规定:众议院享有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高级职员的弹劾权;
对于总统提名的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拥有批准权;
总统对外缔结条约,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大汉的情况及有关措施。
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权对总统有制约和监督作用。
作为大汉总统,宪法同样赋予其制约国会的权力。总统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否决权。对于国会送交的法案,如果在10天之内总统不进行签署的话,而这时候如果国会休会,那么就意味着这项议案失效了。
通过这种途径,总统可以否决掉与自己意见相悖的法案,达到对立法机关的制约。
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衡。大汉合众国宪法把司法权赋予法院。大汉合众国的法院包括大汉最高法院、州法院,为了限制法院审判权限滥用和为了降低公民司法成本,任何当地驻有司法员或者法官,开庭时由州法院委派法官裁判。司法权尤其是要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这也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大汉合众国宪法为了保障法官能独立行使职权,规定法官只要能尽忠职守,应终身任职。另外在薪金方面,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规定要高于政府官员,而且不得任意减少,即“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同时,宪法还规定:在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政治组织的工作,不能参加竞选公职活动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这是大汉合众国宪法设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除此之外,国会和各州如果不认可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联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其推翻,也可以重新通过被法院判定为违宪的法律。
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体现在最高法院对总统和国会的司法审查权上。
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调整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
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
假设总统否决某项法案后,国会三分之二的人还是投票通过这个被否决的法案,那么总统否决就无效,法案依然通过。也就是说总统的否决只在百分之五十与三分之二之间有效。
国会通过的议案是需要总统签署的,当总统否决了国会法案,国会需要对其修改,并再次表决,只要国会参议院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法案就通过并生效。
此外,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由于参与制定和审核法律的并非都是精通法学的,所以他们很可能通过一些为了多数利益考虑,而忽略或者损害少数利益的法律,而法院的意义在于维护公平,所以法院有权宣布法律违反宪法,因为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
这下大家都明白了不少吧,接下来我们的会议结束,通过这些天的会议,各位都辛苦了。接下来会把《大汉合众国宣言》和《大汉合众国宪法初稿》和会议记录刊印在报纸上,公布于众,让所有人看到讨论。
这个时候报纸已经正常发型了,价格会很便宜。
后面我们将讨论《司法条例》,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赵云又向全场所有人鞠躬表示尊敬。